吉统规字〔2024〕1号
各市(州)统计局,梅河新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外调查活动监管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吉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活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统计局
2024年4月26日
吉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活动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管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吉林省统计局是吉林省涉外调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违反规定开展涉外调查活动案件的查处工作。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违反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活动的查处工作。
1.承担对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查处工作。
2.承担对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查处工作。
3.承担对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查处工作。
4.承担对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查处工作。
5.承担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查处工作。
(二)承担对违反涉外调查项目管理活动的查处工作。
1.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查处工作。
2.承担对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查处工作。
3.承担对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查处工作。
4.承担对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查处工作。
5.承担对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查处工作。
6.承担对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承担对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查处工作。
(四)承担对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查处工作。
二、监管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是涉外调查活动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涉外调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单位在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后,依法开展涉外调查活动。
省局每年开展一次对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机构的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和公示。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从事涉外调查活动机构的主体资格,审批项目变更情况,以及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具体情况。
2.约谈负责人。开展涉外调查活动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责令整改。开展涉外调查活动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未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可以责令整改。
四、对从事涉外调查活动机构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吉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2.吉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涉外调查机构认定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吉林省统计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涉外调查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吉林省统计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息约束机制,在实施涉外调查机构认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涉外调查机构黑名单”制度。
1.进行涉外调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涉外调查机构黑名单”:
(1)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2)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3)使用已超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或者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违法行为的;
(5)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6)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7)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8)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9)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10)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11)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2.对拟列入“涉外调查机构黑名单”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纳入“涉外调查机构黑名单”的机构,由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涉外调查机构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涉外调查有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涉外调查机构黑名单”的机构,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外调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活动监管办法(试行)》(吉统字〔2016〕40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废止。现行涉外调查活动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