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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0-03-25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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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统办字〔2019〕109号

各市(州)、长白山统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吉林省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是指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移送,由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省统计局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吉林省委、省政府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二)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三)国家统计局转交省统计局直接核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的案件;

  (四)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省统计局直接核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的案件。

  第五条 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准确,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处分处理建议。

  省统计局提出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应经分管统计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对于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实行领导审批制。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机构在案件移送前,应将移送的案件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移送。

  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材料包括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统计局应当以公文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调查报告;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

  (三)立案企业案卷和非立案企业现场检查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条 省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移送至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一)责任人员涉及省管干部的案件,移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二)责任人员涉及统计系统以外的非省管干部案件,移送地市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任免机关。

  (三)责任人员涉及非省管的统计系统干部的案件,移送省纪委省监委驻省统计局纪检监察组。

  第九条 省统计局执法机构应指定不少于2名人员负责办理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材料应当面交接,并附交接单,由接受移送机关的有关业务负责人签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同时注明接受日期。

  第十条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接到省统计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调查。如没有异议,应当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如存有异议,应当及时向省统计局反馈,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省统计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该移送而不移送的,对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而不追究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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