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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发文日期:2008-05-19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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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本部门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4.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党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统计游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审定以党组名义做出的重要决定、讲话,以及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文电。

  3.研究决定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

  4.研究落实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

  5.研究制定全省统计系统发展的总体规划,讨论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和工作要点。

  6.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中职务的任免、推荐、调配、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以及干部晋职(级)、工资调整方案等重要问题;公务员招录等工作。

  7.研究决定对统计科研项目确定和申报。

  8.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和党委换届方面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审定统计系统年度部门预决算。提出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审议监督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财、物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研究审定本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及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12.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

  凡需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相关职能处室或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解决或处理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同意,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的决策预案。

  2.科学论证

  对拟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预案,应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到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采取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几个部门或处室的议题,须先同有关部门或处室会商;涉及地方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按有关程序办理。

  3.沟通酝酿

  党组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各成员要认真准备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凡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均需在会前形成文稿。除干部任免事项外,议题内容及有关资料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熟悉情况。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在会前与行政分管领导、纪检部门进行沟通。

  4.召集会议

  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职能处室介绍预案,提出理由、论证结果,安排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也可采取口头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重大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党组作出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6.会议记录

  党组秘书对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翔实记录。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对于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四、组织实施

  1.党组会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关于党组会决定事项的通知。

  2.党组会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实施和监督办法,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五、决策重大事项的配套制度

  1.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2.党组的决议,党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3.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决策重大事项负总责。应当正确把握会议导向,充分发扬民主,营造良好氛围,善于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

  六、决策重大事项的检查制度

  1.党组每年对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决策范围,是否认真履行了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2.检查应当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等方法。检查结果应当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党组民主生活会应当把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自我回顾和总结,强化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真规则的责任意识。

  七、决策重大事项群众监督制度

  1.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组织开展群众评议活动。定期组织干部群众对党组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群众评议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3.建立和拓宽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党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身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

  八、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度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向党组介绍情况的;

  5.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上组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降、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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