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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治理能力 发挥监督职能 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发文日期:2020-12-18 1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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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子政

  法治,是规范,是保障,具有基础性地位。就“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而言,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可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迫切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统计法治建设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独善其身,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步推进的不可缺位的组成部分,实现新时代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全力推进。

  一、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须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作支撑,必须有扎实的统计作保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依法做好统计工作的政治责任和法治担当。

  (一) 加强统计法治工作,加快推进依法治统进程是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以前所未有的高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新时代增强统计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统进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步骤,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必由之路。

  (二) 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统计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多达百余件,党中央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作出重要部署。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统计改革文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项对《统计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也是统计法自2009年修订以来的首次全国性执法检查。国务院出台《统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和依法统计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

  (三) 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新时代统计改革发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迫切需要

  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事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也为新时期统计法治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统计局为落实中央精神相继颁布和制发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和行政规范,成立了统计执法监督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问责追责统计违法行为,其主要目的就是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 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进一步深化吉林统计体制改革,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统计机构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担当负责,坚决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统计系统最大腐败抓紧抓实,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改革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各项统计规则、政令,修订《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完善行政规范,强化普法宣传,成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统计工作生态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显著提升。然而,我们还要清醒认识到,全省统计法治环境和依法治统所面临的问题和难题依然存在,防惩统计数据造假绝不能放松。从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转交我省反馈的统计违法问题、省统计局对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的结果和“双随机”执法检查、专业数据核查发现的问题看,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这一顽疾仍未得到完全根治,个别地方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等问题依然存在,干预统计、编造虚假统计数字、篡改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还时有发生,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透支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既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少数干部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树的不牢、有偏差的原因,也有统计调查对象对数据统计重视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统计调查规则执行不力等原因,同时反映出统计机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力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总体来看,统计领域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压倒性态势尚未形成,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彻底有效解决围绕统计数据产生的违法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二、直面问题,准确把握当前基层统计法治建设短板和不足  

  统计法治建设是统计立法、统计守法、统计用法、统计执法和法治宣传以及法治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虽然近年来,统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提速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统计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但在依法治统实践工作中,依然存在短板和不足。

  (一)法制层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统计法律刚性不足。在统计执法实践中,《统计法》面对同样违法主体,与其他行政法相比存在不足,缺乏威慑力,难以获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统计规章制度修订相对滞后,与经济社会行业快速发展存在差距,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亟需更加科学、严谨、规范、与时俱进的法制体系保障。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方式方法不断更新,不适宜的统计规章制度难以同步统计大数据时代日新月异的变化。

  (二)守法层面:基层统计人员守法意识不够强

  当前,基层统计人员统计专业法律知识普遍匮乏,尤其是基层统计法治工作的人员,基本还处于学法、守法阶段,法律知识理论不足,导致统计守法存在盲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计法治工作人员无法做到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导致基层统计法治工作薄弱。

  (三)用法层面:统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需要不断转变和提升

  近年来,从国家统计局和一些省份公开通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情节和性质看,剖析原因主观使然突出,除了统计调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统计意识淡薄、业务能力水平不高、责任心和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问题外,部分领导干部以及统计人员统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陈旧的问题更是主导因素,依法履职、依法统计存在短板,法治理念不够强,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充分、不到位,与新时代法治要求有差距,法治思维和方式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和提升。

  (四)宣传层面:依法统计知晓率不高、宣传成效不显著

  统计法治宣传是有效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六五”“七五”普法宣教工作以及“9·20”“12·4”“12·8”等重要节点开展的系列宣传活动,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宣传模式,但从宣传成效来看,距预期效果还有一定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统计法治建设进程。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宣传模式化,流程重形式轻实效。虽然近几年随着信息现代化的高速发展,普法宣传方式和渠道有了更多选择性,但目前基层统计法治宣传在实际操作时仍然模式化,主要包括:以“会”代“宣”、“阵地式”宣传、点对点宣传、线上宣传等模式。这些宣传方式已经流于形式,存在针对性不强、覆盖范围较小、宣传效率不高、受众影响力有限等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认知度的提高。

  二是基层法治宣传力量薄弱,宣传成效不显著。在基层统计现有法治宣传人员中,具备专业统计法律知识的统计人员数量较少,专业法律解读能力不高,而且身兼数职,在统计法治宣传工作中投入精力有限,主动学习统计法律知识的思想动力不足,个人知识结构更新缓慢,极易导致宣传方式方法简单枯燥,难以让宣传对象深层次领会其含义及重要性。

  三是统计法治宣传专项经费缺位,宣传时效短。对于基层统计机构来说,真正用于统计法治宣传工作方面的资金有限,传统法治宣传时效短,一旦活动结束,影响力也随之消散,如果在新闻媒体等进行不间断的宣传,宣传经费短缺也是一大难题,变向增加了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创新难度。

  四是统计法治宣传机制不健全,缺乏可量化评价机制和考核机制。目前,由于统计法治宣传工作缺乏可量化评价机制和考核机制,宣传检查方式普遍采用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走访等传统手段,缺乏可量化的评价指标,致使基层统计人员在制定法治宣传方案时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在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时多是与其他统计业务一同开展,在面对检查考核时,“突击式”应付了事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导致统计法治宣传达不到预期效果。

  (五)执法层面:基层统计执法监督力量薄弱

  一是缺乏专职专业的执法人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的县级统计机构甚至是市级统计机构还没有单独的执法机构,取得执法资格的干部基本也都身兼数职,无法专注精力攻坚执法工作。同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执法干部的综合素养要求比较高,既要精通统计执法程序,熟练掌握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还要知晓统计调查制度、数据生产流程、会计税务知识,但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执法队伍的法治素养和执法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是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思想。有的执法人员甚至是基层统计领导干部不敢大胆行使法定职权,怕得罪人,担心执法太严影响与部门和企业的关系、不利于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畏难情绪导致被动执法心态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执法工作质量。

  三是基层执法保障条件不足。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统计工作的一大难题,执法设备不完善,往往造成证据收集难,执法程序流程难以顺利进行,阻碍了一系列执法活动。特别是公车改革后,部分县级统计机构没有执法用车,执法检查往往需要下企业、跑乡镇,没有固定的交通工具、专项执法经费缺位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成为制约基层统计执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四是经常性行政检查需加强。受地方保障企业营商环境制度限制,经常性、制度化统计执法监督难以落实,大多数统计机构仅限于落实国家年度“双随机”市场监管任务或者对违法线索的执法检查,经常性的常态化执法检查需要有力政策支撑。

  五是统计执法主观动力不足。客观理性地分析省级以下统计违法案件的发现、查处,统计机构主动开展执法检查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多,大部分查处的案件为举报案件,或者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违法线索查处。而且,在这些被查处的案件中,问责追责有关责任人,统计机构人员难辞其咎,有的甚至被免去领导职务,导致基层统计就存在不愿执法、不敢执法现象。

  三、强化措施,充分发挥统计执法监督职能作用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统计系统新时期必须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紧紧抓住影响统计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危害数据质量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补齐普法、执法工作中的短板,加强统计法治薄弱环节建设,确保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深入实施。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从严治统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统计法治工作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严格对照,自觉实践。坚持党性第一、法治至上、服务为本工作理念,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讲担当的高度,落实好全国统计法治工作会议作出的各项部署。认清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面临的形势,厘清在思想上、工作举措上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以统计督察整改和专项整治为契机为抓手,着力推动从严治统深入开展,以高度政治自觉做好各项整改工作,以“钉钉子”精神把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全力以赴做好统计督察“后半篇文章”;坚持把作风大整顿作为各级统计领导干部从政能力的一块“试金石”, 努力锻造干部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严格执行党内巡察制度,充分发挥省统计局巡察职能作用,坚持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坚决整治“以数谋私、数字腐败”违纪违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统从严治统实现新突破。

  (二)深入开展法治普法宣传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和重大统计调查活动,创新普法方式,拓展普法渠道,强化普法针对性,认真做好日常和重要节点的统计法治宣传。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下功夫学懂弄通,全面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和基本要求,懂得运用统计法来规范、管理、指导和开展各项统计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关键少数”的普法宣传。从我们立案调查的一些统计违法案件来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了解统计法律法规,不了解统计违法责任,说明统计法宣传的还不够。要以统计法进党校、进行政学院为抓手,重点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律法规的敬畏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面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主动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三)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制度具有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统计法治建设能否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制度作保证。只有发挥制度的约束功能,用制度规范法治工作实践,才能使依法治统更加深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方法,规范和改进“四上”企业调查,坚守联网直报“四条红线”,按照入库规定和程序要求,加强动态管理,严格督查和审核,有效防范不够入库标准的企业入库,尤其是防范停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还在报数。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吉林省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坚决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法定职权。要加快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抓好企业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统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等信用体系制度落实,推进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尽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统计信用惩戒格局,不断提高统计失信成本,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 

  (四)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将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统计法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落实统计执法监督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统计执法监督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快健全专门的统计执法监督机构,配齐执法监督力量。要在门户网站、统计微信和微博等统计新媒体的显著位置标注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数据上报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涉嫌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日常工作检查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及时报告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全面清理纠正给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造成不当压力和不良影响的文件和做法,制止地方政府将统计机构列为经济数据指标增长承办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做法。坚持统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与“双随机”抽查有机结合,将统计执法监督贯穿于整个统计工作流程中,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干预统计数据行为,严格规范统计调查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情况,有效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有力破解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对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约谈告诫、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理,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严格问责追责,严肃依纪依法处理。

  四、压实责任,有效保障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深入开展加强统计法治工作,加快推进依法治统进程,重点在人、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

  (一)强化法治工作组织实施

  统计机构负责同志对统计法治工作的责任担当和重视程度,不仅直接决定着统计法治工作的水平,更影响着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统计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亲自过问、亲自谋划、亲自部署,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统计法治工作情况,全力支持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法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法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主动研究,靠前指挥,找准统计法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及时安排部署统计法治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和指导。要明确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纲举目张、守土有为的职业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坚守职业操守,坚持原则底线,维护统计尊严,要带头说统计话、讲统计事,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协调好处理好与政府之间,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争取主动,凝聚合力共同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忠于法律、刚正不阿、精通业务的统计法治工作队伍,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和新时期统计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全面深入实施,统计法治工作任务必然越来越重,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各级统计机构都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按照国家统计法治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构建市级专门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确保统计执法检查力量。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法律人员,对依法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和案件处理等方面进行参谋指导、审核把关,确保法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要关心和重视统计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锻炼和成长进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执法的技能和办案能力。

  (三)压实统计执法监督责任

  统计机构必须承担起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职能,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的观念,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责任制,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要想方设法为统计法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必要的执法经费投入和执法办案设备工具;统计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主体力量,也是统计执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既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自身的工作、自身的行为,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统计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自己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中的专业优势,将统计执法与专业统计工作紧密结合;统计法治工作者必须率先垂范,切实敬畏法律,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敢于碰硬,能执法、会执法。要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办责任制,绝不能压案不查,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要牢固树立统计执法工作“全省一盘棋”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积极参与重大案件调查和“双随机”执法检查,确保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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