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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基础知识问答(七)

发文日期:2019-05-28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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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向企业收费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开展全省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我省负担的部分,由省、市、县各级分别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要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因此,作为被调查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经济普查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部门、单位领导人,以及经济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将受什么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5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普查对象在普查工作中违法将受什么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在统计实践中,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

  ①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a.公司制企业法人;

  b.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统计上视同法人。

  ②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a.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b.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c.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d.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e.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f.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g.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③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a.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d.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e.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f.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g.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④社会团体法人。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⑤其他法人。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a.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b.基金会;

  c.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d.宗教活动场所;

  e.农民专业合作社;

  f.其他未列明法人单位。

什么是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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