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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发文日期:2008-05-19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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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我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我局将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公开举行;

3.我局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就行政许可事项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4.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5.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6.根据听证内容向部门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四、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1.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2.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写出书面建议。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我局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我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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