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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发文日期:2008-05-19 14: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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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审批办每半年向监察厅驻局监察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纪检专员每季度视察一次政务大厅工作,听取行政审批进展情况汇报。

二、自觉接受省政府法制办监督。审批办要按时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布置的各项工作,每年以书面形式上报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三、推行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在政务大厅全面实行“八公开”服务、“三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建立联审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既要方便当事人,又要制约权力运行。规范首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查人员和批准人员的岗位责任。对即办件,由首办和复核人员两级负责,办理后,在行政审批决定书上签字并盖章。对前审后批件和联办件,需经首办人员受理(或不予受理),复核人员初审,审批办副主任审查同意后,报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分别签字、盖章。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或按提前承诺办结。

五、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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