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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局审批项目办理制度

发文日期:2008-05-19 14: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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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和调查提纲的审批及(事前)备案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审批条件:省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省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驻吉单位可以申报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申请材料:

1.以部门(单位)名义发出的申请公文;

2.按要求填写的《吉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

3. 申请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或修改前的原统 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审批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填写《吉林省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

2.申报单位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材料。

3.政务大厅窗口人员审理合格后,在《吉林省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4.统计调查实施单位按 省统计局 正式批复文件实施调查。

审批办理时限: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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