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月份,长春市累计实现限额以上零售额390.4亿元,同比增长8.0%,增幅比一季度提高1.3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增速在全省九地州中居第1位。4月份当月限额以上零售额实现112.9亿元,增长11.4%,增幅比3月份提高0.8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7个百分点。
从四个行业看:餐饮业提高的幅度最大,实现零售额7.0亿元,增长11.8%,增幅比一季度提高3.9个百分点;批发业实现零售额35.8亿元,增长17.0%,增幅比一季度提高1.0个百分点;零售业实现零售额345.9亿元,增长7.2%,增幅比一季度提高1.3个百分点;住宿业实现零售额1.7亿元,增长1.8%,增幅比一季度提高1.6个百分点。
从城乡地域看:城镇限额以上零售额实现384.8亿元,增长8.1%,增幅比一季度提高1.3个百分点;乡村限额以上零售额实现5.6亿元,增长0.6%,增幅比一季度提高2.2个百分点。
从商品类别看:各类商品零售升多降少。在统计的23类零售商品中,有19类增长,4类下降。其中,汽车类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调整的影响在减弱,由一季度的下降1.8%转为增长1.2%。石油及制品类受价格上涨因素影响,零售额累计增长21.7%,增幅高于限额以上平均水平13.7个百分点。粮油食品类零售增长9.8%,饮料类增长10.0%,家具类增长8.7%,中西药品类增长25.5%。化妆品类和金银珠宝类均微降0.1%,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下降2.6%。
重点企业带动作用明显。零售额排名前30户批发零售企业实现零售额259.3亿元,增长12.7%,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零售额排名前20户住宿餐饮企业零售额增幅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累计实现零售额2.2亿元,增长10.4%,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