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率统计:
统计普法┃“以案释法”之二

发文日期:2025-12-15 13:11:43
发文来源:
 
字体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市统计局根据上级转交的问题线索,对某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复核发现该企业2021年1-12月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失实率为26.07%。经核实,数据失实原因为该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有误,将其他期别未上报完成投资计入本年完成投资,导致上报统计数据失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违法数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发现问题后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某市统计局最终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依法统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暴露出有的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存在认识模糊和管理缺失等问题,不仅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也制约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正确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法定属性,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如实报送统计数据,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守住依法统计底线,才能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与实操技能,是提升统计工作质效的关键。在本案中,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相关规定,该企业上年完成投资当期未上报的不应计入下年。企业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精准把握各类统计指标的内涵定义、填报口径和计算方法,杜绝因理解偏差导致的数据错报问题。

【法条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住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