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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普法┃“以案释法”之一

发文日期:2025-12-15 1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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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某市统计局对辖区内某工业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2022年1—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上报数据与检查数据不一致,失实率为54.63%。经核实,数据失实原因为该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有误,工业总产值指标计算方法不正确,将外购的产成品价值计入工业总产值中,导致上报统计数据失实。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某市统计局拟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鉴于该企业对统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省、严肃整改,深刻认识到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性,表示今后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并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对指出的问题积极寻求正确业务指导,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作出警告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统计数据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暴露出有的企业在统计工作中存在认知偏差、管理缺位、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也损害企业信誉形象。

一、加强统计法治学习,掌握制度指标。企业应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及各项指标解释,确保相关人员精准把握指标含义、填报口径和计算方法,防止因理解偏差导致的数据错报漏报问题。

二、规范统计基础管理,夯实工作保障。企业应明确统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及岗位职责,规范统计报表的报送流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各类数据资料进行记录和留存,为正确规范报送统计数据做好基础保障。

三、强化数据审核把关,防范统计风险。企业应加强对报送数据的审核,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操作规范。同时,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有效防范统计违法风险。

【法条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住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三)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吉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第十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

(一)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10%以下的,属于轻微情节,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10%以上30%以下的,属于一般情节,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的,属于较重情节,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60%以上90%以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90%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数额不足2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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